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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业务办理方式调整

发布时间:2020-11-20 点击数: 2072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2020年8月7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其中《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第十条规定,“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5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第十条规定,“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9月2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现调整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省外(中央单位)职称确认业务办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业技术人才初次职称考核认定业务

结合我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原专业技术人才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收尾工作开展至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1日起,专业技术人才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纳入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中,与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当年度的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才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系统将于2020年11月1日零时停止新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须及时登录深圳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type或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系统停止新申报后,个人和单位未提交到受理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初次职称考核认定业务将不能继续提交上报,已提交到受理岗的业务,业务部门将按现行业务规范进行受理审核。对于受理审核退回的业务,申请人需按审核意见修改补充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超时未提交的业务将统一作办结处理。

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保障局:88123460,福田区:82918537,罗湖区:25438322、25434833,盐田区:25228530、25221303,南山区:86975095、 26886929,宝安区:29999778,龙岗区:28909646,龙华区:23332005,坪山区:85209249、85222386,光明区:88211667,大鹏新区: 28333214。


二、关于省外(中央单位)职称确认业务

结合我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原省外(中央单位)职称确认收尾工作开展至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1日起,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原职称申请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需经重新评审,重新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或备案,发放我省职称证书。重新评审工作纳入到我市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中,与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当年度的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深圳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省外(中央单位)职称确认业务自2020年11月1日零时起不再受理新业务,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及时登录深圳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type或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并于10月31日前提交纸质材料至市行政服务大厅人才园服务厅6-7号、10-11号综合窗口(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自11月1日零时起,个人和单位在系统中未提交到受理岗的省外(中央单位)职称确认业务将不能继续提交上报,已提交系统申请但未提交纸质材料的将不再受理;已受理的业务,业务部门将按业务规范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退回的业务,申请人可按审核意见修改补充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超时未提交的业务将统一做办结处理。

咨询电话:88123460。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2日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